怎么取缔网吧(为什么不取缔网吧)
私自开设网吧怎样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私自开设网吧要被依法予以取缔,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怎么让一家网吧停业整顿
投诉网吧疫情防控不到维护。
停业整顿不是停多长时间就算完事,而是在整顿后通过所属机关的审查后才可继续营业。
虽然现在网吧的经营管理都日趋规范化,但是仍然还是有一些妄图浑水摸鱼的问题网吧存在,这种情况- -经发现,自然是要面临一些处罚。
3月30日上午,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联盟第二次会议在观山湖区高科-号B座贵阳高新电竞秀场内召开。为了尽快摆脱疫情措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影响,各网吧代表在《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关于请求复工复产的申请》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将资料送往主管单位,在企业即将面临大面积倒闭的情况下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相关部门]领导了解网吧真实情况,尽快批准企业复工复产,完成企业自救。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其中关于网吧上网实名制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网吧业主落实身份登记制度,是依法经营的要求。
网吧被公安查封怎么办?
对于你的问题,具体的法律知识我也不给你多讲解了首先,你这样的网吧肯定是不符合规范要求,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取缔网吧营业。其次,你如果想继续开网吧挣钱,那么你可以筹集一笔资金去购买其他符合要求的网吧的营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执照。然后利用这个执照开你的网吧。
网吧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网吧种类管理
网吧分工
我们简单的说,网吧各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我们重要,第一要做的就是我们自己的工作,收银员,网管,服务员。
这三个岗位都是不可缺少的,从分工上讲 :收银主要是负责自己的吧台和各方面的销售;网管,主要是关于电脑的维护和帮客人解决不同的常见问题及解决不同的电脑问题;服务员,则关于对客人的需要服务.各做起职,几个岗位互不干涉,保证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网吧管理
对于中型(100左右)网吧,因为是多个老板的管理,网吧可以使用其他阶层分元化管理。
我们这样分,我们就可以完善好管理,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网吧工作交给经理,除不是非常大的网吧事务不由经理来安排外,所有的网吧工作都可以交于经理处理,,这样老板就少了许多的事,轻松了许多。
但这样的分层需要老板的对经理管理的信任,对员工工作的信任.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好工作,老板最好不介入网吧经理级以下的管理中,有什么事可以与经理相互商议.然后经理再开始实施。
网吧盈利
对于盈利,经理在每天从收银员和网管手中收回盈利款,再将上一天的盈利可以在每天上午银行开门就将盈利额存入老板的银行卡中。
网吧管理技术
现在的网吧技术方面不可或缺:
1. 游戏方面.我们可以在网上找出现在所出的游戏联系公司为我们网吧装好各种游戏,满足顾客所需.
2. 对于顾客的建议和意见方面,我们可以在电脑上安装顾客留言版,专门为顾客留言所用,为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3. 完善电脑的不同软件,现在的电脑中我们还有更多的东西是顾客所需要的,我们要对不同的软件做好明确的注释,添加更多顾客需要的东西.
4. 母盘的制作:想必每一个网吧都希望拥有一个出色的系统吧,但真正的技术来源于实践,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给有能力或有信心的网管让其制作适应本网 吧的母盘,同时自己网管制作的母盘对今后的维护也是十分有利的。
5. 电影服务器及网吧主页:一个键全的网吧都有自己的本地电影服务器吧,其中电影更新也是十分重要的,毕竟来网吧上网有20%是来光顾网吧的电影和电视剧的,而网吧主页可根据自身量身定做,做主页也是为自己打广告,提高网吧的影响力,简单中张扬网吧的个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吧
公安机关对网吧无证经营如何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对网吧无证经营可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
关于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以及开始实施了,大家是否了解过这套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以下是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网络环境整治工作方案【1】
为了进一步净化全镇网络运行服务环境,规范政务用网秩序,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有效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市、县要求,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互联网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清理网上有害信息传播,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整顿规范互联网管理秩序,提倡引导文明上网行为,健全规范网络运营管理机制,为全镇经济建设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整顿一批政务网络管理混乱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查处一批党政干部职工违纪上网行为,查破一批网上违法犯罪案件,整治一批管理秩序混乱的互联网服务单位,清理处置一大批网上有害信息,使党政机关单位政务网络管理进一步规范,网上违法犯罪高发部位得到有效整治,网络非法信息传播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安全管理、行业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站、网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网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网络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三、整治重点
全镇网络专项整治活动设政务网络环境整治、舆情网站监督和宣传、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工作组,重点工作任务是:
由镇综治办牵头,镇纪委、派出所、司法所等参加,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工作:
(一)落实政务网络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职工利用政务网、办公专网、接入互联网办公用计算机进行游戏、聊天、视听等娱乐活动,进行营销、婚介、炒股、期货、房产中介等非政务活动,传播非法信息、发帖、跟帖、转贴,乱发牢骚、制造网络谣言、诋毁侮辱他人等有损社会公德非政务行为。
不断加强网络保密防护措施,健全党政机关互联网接入口审批、接入终端审批,督促全镇党政机关对办公用电脑安装保密软件、插件及保密设施等,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办公专网、电脑和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非法接入互联网和卸载互联网监管软件、插件等,杜绝失泄密事件。
加强党政机关干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强化保密意识。
(二)全面监测清查以网络站点、论坛、视频、博客、贴吧、社区、搜索引擎等发布的影响我镇社会秩序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时正面跟帖、回复,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全镇网络信息监控,规范管理秩序,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网络运营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对镇内网络站点的正常运行、内容更新实时监控,及时清理不良信息的侵入、传播。
加强网吧的清理整治,打击取缔黑网吧,推行网吧监管平台建设,落实网吧上网实名实时登记制度,切实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堵塞淫秽色情有害信息在网吧传播。
大力开展网络管理和规范用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提倡文明上网,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工作,进行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进行赌博、诈骗和运用黑客技术进行网上盗窃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严肃查处利用互联网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侮辱、诽谤、色情等信息和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严密防范邪教组织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蛊惑群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
坚决取缔非法网络站点和营业场所,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网站(点)和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方法步骤
全镇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从2014年5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初至5月中旬)。
镇党委、镇政府召开全镇网络环境整治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各村、各单位充分动员,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召开干部职工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网络常识、网络法律知识及保密工作教育,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提升干部职工对文明上网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正确认识。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网上不良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最佳宣传效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村、各单位按照整治重点对本村和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清理整治。
要对政务网、系统专网、互联网使用进行全面检查,对办公电脑、上网电脑IP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并上报各派出所备案。
要健全单位网络管理制度,落实必要的保密措施,安装必要的保密设备,教育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上网进行非公务活动,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良好的网络工作环境。
自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于5月30日前报镇网络环境整治办公室。
(三)清理整治阶段(6月初日至9月底)。
由派出所组织上报全镇互联网接入单位、场所逐一排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账,特别要摸清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单位(如学校、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和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网店等)底数。
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开展党政机关政务网络使用情况普查和互联网有害信息检查,全面清除有害信息,排查信息安全隐患,规范和整顿政务网络、互联网管理秩序,落实防范、管理和打击措施,严肃查究网络管理混乱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干部。
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警告、教育不良上网行为者。
要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整治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镇网络环境整治办公室。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初日至11月底)。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政务网、互联网管理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总结,督促各村、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推进政务网、互联网管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11月底由镇网络环境整治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单位人员对全镇政务网络制度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落实。
(五)总结阶段(12月份)。
镇网络环境整治办公室对全镇网络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向镇党委、镇政府作出专题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镇党委、镇政府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耿勤学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任天锋任副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全镇网络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党委副书记任天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协调全镇网络环境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舆情监督和宣传、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三个工作组,由纪委、派出所、司法所有关领导带队开展重点整治活动。
各村、各单位要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迅速行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机构,指派专门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网络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全镇网络环境整治各领导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
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整治工作任务时限和目标要求,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并解决政务网络运行环境存在的问题,对政务网、互联网混用,保密措施不落实,职工上班时上网玩游戏、炒股、营销、聊天或网上乱跟贴、乱发言论的,要追查到底。
对单位职工要通报批评,进行整改。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网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制作传播淫秽色情、造谣诽谤、攻击党和政府等非法信息网站、网吧、非营业性网络服务企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整顿的要坚决整顿,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一些难以查处,影响社会秩序的网上言论,宣传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正面跟帖,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起更大的矛盾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要全面落实互联网监控措施,及时发现网络不良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准确确定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址和嫌疑人,抓住线索、固定证据、迅速破案。
(三)检查指导,畅通信息。
要根据整治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阶段检查、集中检查、突击抽查,督查指导活动顺利开展,协调解决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要督促网络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网络管理工作办法,加强网络管理工作。
要督促网络运营单位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秩序,安装不良信息滤清设施,积极配合开展网络环境整治活动。
要督促各村、各单位完善网络管理及保密制度,营造良好的政务网络工作环境。
同时,各村、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事例,及时上报有关网络环境整治工作情况信息资料,以便及时掌握整治活动进展,调整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法,确保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
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
按照“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底线思维、预案完备,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分类处理、标本兼治,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
二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
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四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政府双负责、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督导汇总等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省级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
在各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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